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_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
1.山东淄博2009下半年公交车燃油补贴什么时候发
2.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3.出租车油补发放规定是什么
4.2010油补什么时候发
5.兴化市2010年度农村公交车油补什么时侯再次发放
6.2010年客车燃油补贴政策是什么啊
2010年1月1日起国家负担部分出租车油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中央财政将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据了解,过去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客运行业的燃油补助都是由地方财政来承担的。
日前,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个《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是根据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两个文件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城乡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已经委托部科学研究院开发了“燃油消耗量统计申报系统”,客运经营者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在网上对城乡道路客运用油量逐级进行统计、审核和上报。
此外,记者从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了解到,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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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启动条件
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每吨汽油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
中央补助比例
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汽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淄博2009下半年公交车燃油补贴什么时候发
农村水运油补发放从2012年开始的。油费补贴是对员工驾驶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上下班而产生的油费进行的补贴。,中央财政将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
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你好
这是08年的,估计09年的会在今年5月份之前下发....
淄博6月27日讯 继去年11月淄博市进行燃油补贴后,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交通局今天联合发出石油价格改革车辆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财政对每辆城市公交补贴35849.73元,每辆城市出租车也将得到5090.43元的财政补贴。受石油价格改革影响,此次燃油补贴是淄博市第5次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进行的补贴,
据了解,此次补贴是淄博市第5次对客运行业进行补贴。此次补贴为一年“两补”,第一次补贴为2008年全年的补贴,第二次补贴为6月份燃油上涨后的补贴。
第一次补贴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渔业483.34元/千瓦;城市公交25051.57元/辆;农村道路客运4872.89元/辆;城市出租车2359.57元/辆;林业1159.74元/吨。
第二次补贴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渔业201.39元/千瓦;城市公交10798.16元/辆;农村道路客运4200.59元/辆;城市出租车2730.86元/辆;林业500元/吨。
城市出租车的补贴资金将于7月1日前发放完毕,其他补贴将在7月10日兑付给补贴对象。同时,淄博市交通、财政部门将对补贴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客运业户和运输企业如有疑问可拨打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服务电话(0533)2122051(出租车)、(0533)2122055(公交车)进行咨询或投诉。
出租车油补发放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通过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一)总体思路。
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
2010油补什么时候发
根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兴化市2010年度农村公交车油补什么时侯再次发放
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以往都是由地方财政来承担的。
2010出租车油补什么时候发?
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每吨汽油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此外,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确定,其中,将全额负担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
2010年客车燃油补贴政策是什么啊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文件“财建[2009]1008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按照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每次调整出厂价和执行时间加权平均计算与基准价的差额,应该就是补贴的最低标准。
具体发放时间没定,一般在每年的六七月份发放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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